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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漁民遭外國政府以非法捕魚為名而沒收漁獲,不得以政府保護不週為由,請求依國家賠償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11.17. (78)農漁字第8150130A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1月17日
本案菲律賓、印尼等外國政府既以非法捕魚為名扣捕我漁船及沒收漁獲物,表示該等外國政
府認為作業漁船侵犯其管轄海域。我政府雖主張該海域屬我國經濟海域,惟他國亦提出主權
主張,顯然該海域為爭執地區,在未經談判解決前,漁船原則上應避免在有爭議之海域作業
。漁船在該海域作業被扣所受之損失,並非出於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之侵害行為,不符合國
家賠償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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