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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有關非農會會員參加農保之雇農加保資格規定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12.13. (78)農輔字第8152496A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2月13日
     一、申請人耕作之農地與住所之交通距離規定係為確定其自力從事農業工作之條件是否合
       理。
     二、雇主僱用雇農從事農業工作應以其農地面積較多,必須以自有勞力以外之人工協助作
       為考量,故如數位雇主所有農地面積縱已超過規定規模,仍不宜以其所開之聯合證明
       作為雇農申請參加農保之依據。
     三、為便於查證雇主所出具之僱用證明書,由雇主農地座落當地農事小組長與村里長證明
       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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