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農會會員與非會員參加農保資格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12.13. 農輔字第8152496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2月13日
    雇主僱用農從事農業工作應以其農地面積較多,必須以自有勞力以外之人工協助作為考量,
    故如數位雇主所有農地面積縱已超過規定規模,仍不宜以其所開具之聯合證明作為雇農申請
    參加農保之依據。
    為便於查證雇主所出具之僱用證明書,由雇主農地座落當地農事小組長與村里長證明較為合
    理。
    雇主僱用雇農時,倘其農地設有固定設施從事農業工作,因鑑於設施農業勞力集約度高,特
    予規定利用耕地以外固定農事設施每滿0‧二五公頃亦可出具僱用一人之證明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