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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會會員與非會員參加農保資格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12.13. 農輔字第8152496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2月13日
雇主僱用農從事農業工作應以其農地面積較多,必須以自有勞力以外之人工協助作為考量,
故如數位雇主所有農地面積縱已超過規定規模,仍不宜以其所開具之聯合證明作為雇農申請
參加農保之依據。
為便於查證雇主所出具之僱用證明書,由雇主農地座落當地農事小組長與村里長證明較為合
理。
雇主僱用雇農時,倘其農地設有固定設施從事農業工作,因鑑於設施農業勞力集約度高,特
予規定利用耕地以外固定農事設施每滿0‧二五公頃亦可出具僱用一人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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