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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關於查獲違獵案件,經查扣之獵具、野生動物之處理,請依法務部 78.12.15 法78檢二0 四七二號函示意見辦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12.29. (78)農林字第8158390A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2月29日
     一、無法暫養之特殊保育類野生動物,若僅拍照存證即予放生,於將來偵審機關對該動物
       之物種、類別之認定,恐仍有疑義,如於該動物放生前除予以拍照存證外,並能儘量
       附送具有檢驗保育類野生動物專業知識、經驗之機關、團體檢驗出具物種、類別之證
       明書,供偵審機關認定之參考,當能減少辦案之困擾。
     二、前開「野生動物保育工作相關疑義解答」問題3.解答關於「如犯罪捕獲之動物非活體
       者,則隨之移送法辦」部分,因動物屍體本易腐敗,本部所屬檢察機關並無保管上開
       動物屍體之知識、經驗及設備,法院或檢察官受理案件後,固得依法指定適當之人保
       管,但為減少流程及辦案困擾,建請協調移送機關逕將捕獲之動物屍體送交具有保領
       保育類野生動物專業知識、經驗之機關、團體保管並出具檢驗其物種、類別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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