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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本會派駐國外漁業專員驗證工作範圍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2.1. (79)農漁字第9100690A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2月1日
依照本會駐外漁業專員設置要點三,駐外漁業專員承本會之命,並受本國駐外使館或代表機
構首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國漁船漁獲物轉載、運銷等漁業文件之簽證事項。以往在本會尚
未派駐漁業專員時,有關前述漁業文件之簽證,或漁船船員之遣返,均先經高雄區漁會派駐
新加坡業務專員驗證同意後,再由我駐新加坡代表處正式簽證或核發遣返船員之護照。本會
派遣駐外漁業專員後,有關由高雄區漁會業務專員辦理之前述驗證工作,自應由本會漁業專
員接辦,惟仍應受我國駐外單位首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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