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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有關「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十二、十三條規定適用範圍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2.13.(79)農林字第9103499A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2月13日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適用第十三條第一項時,其適用範圍以
    林業試驗研究所必要為限,為擴大研究範圍,俾益林業建設,並不以試驗機關經管之實驗林
    限制之,惟核准時係「得專案核准」及「得為無償」。貴府應按以往執行經驗,就「得」為
    無償,予以規範,並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三十條訂入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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