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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台灣省政府建議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將漁民納入農保或 將年逾六旬之漁民於勞保退保後,准許加入農保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2.23.(79)農輔字第9103561A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2月23日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明定,農業包括漁產事業,因此本會對於將漁民納入農民健康保
       險範圍,原則上表示同意。
     二、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漁民應依法加入勞工保險,惟對不合於參加勞保之漁
       民,似可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加入農保。如荷同意,再
       由本會邀請各有關機關共同研議本案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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