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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發生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2.26.(79)農輔字第9107099A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2月26日
一、前述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一目明訂農地應指農、林、漁、牧用地,故地目已變更
為建地者,自與規定不合。
二、關於擬持養子之子所有土地申請以自耕農身份加保者,如該土地為養子在收養關係持
續期間所生子女所有,收養關係現仍存續時,可視同為直系血親所有。
三、雇農以有否受僱從事農業工作之事實為認定要件,雇主土地座落地點與雇農住所應在
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或交通距離不超過十五公里,並應由雇至於雇主與雇農之年齡並
無上限之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九年八月廿九日七九農輔字第九0六0四三
二A號函,將「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或交通距離不超過十五公里」修正為「同一縣
市或不同縣市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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