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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中華民國農業發展協會建議修改「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第 三款第三目有關雇農資格規定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2.27.(79)農輔字第9105404A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2月27日
    雇農參加農保之資格係比照內政部頒行「台灣省各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之規
    定,予以認定,申請投保之雇農如能提出相同或不同雇主在最近二年中每年僱用達六個月以
    上之證明書,均屬符合規定,此項規定實施七個餘月以來,尚無窒95難行之處,未便因特殊
    個案,有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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