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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陳女士擬持其目前參加勞保之子承租公有農地及自有農地合計超過0‧二公頃,以佃農資
格申請參加農保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3.15.(79)農輔字第9109936A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3月15日
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二目 4、規定,所稱承租
之三七五租約耕地,其他租借用農地或受委託經營耕地,係以申請者本人名義所租借用者為
限。本案所承租之公有農地,如目前確係由陳先生所耕作,可依有關規定向出租土地之機關
辦理承租人轉移,變更為陳先生名義,即合乎加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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