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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三目,雇主農地為林地時 ,所應檢附之支付雇農薪資證明文件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3.19.(79)農輔字第9107509A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3月19日
     一、凡受僱於造林、伐木承包人以人力、畜力或林業用機械操作從事林業工作,最近二年
       每年受僱達六個月以上者,須持有雇主出具之工資所得扣繳憑單及承包人證明文件。
     二、凡受僱於一般林主,如無工資所得扣繳憑單為證者,則該林主必須提出足供查核認定
       之薪資證明文件並經查實始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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