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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台南縣輿情反映「辦農保必須湊足卅人,不便足,農民要求能減半」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3.27.(79)農輔字第111642A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3月27日
     一、本案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審查小組以每月
       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之」。據此,基層農會如有受理申請審查案件,應至
       少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則應隨即召開。另除上開每月開會審查外,本會為顧及申請
       人權益,避免基層農會於一個月內受理未處理案件累積超過三十件,仍未開會審查。
       故於「辦理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十、規
       定,要求農會審查小組必須將此情況視為「必要時」,應即開會審查。但申請案件雖
       不足三十件,審查小組亦可逕依所受理未審查案件之事實情況認定為「必要時」,加
       開審查會議。
     二、根據以上說明,所陳「農民要求能減半」乙節,應無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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