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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雇主之資格暨農會經辦農保人員之職責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3.27.(79)農輔字第111941A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3月27日
一、關於雇主之資格,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
三目規定,係指凡依辦法所認定之自耕農、佃農,或農會自耕農、佃農會員。
二、關於農會經辦人員之職責,依上開辦法第七條規定,負有協助審查小組依事實條件進
行審查之責任,故其應將相關資料提供審查小組審查。至於若因審查瑕疵致發生保險
給付糾紛時,經辦人員是否需負賠償責任,則應依事件的實際情形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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