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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漁船因走私經海關處分沒入確定,嗣後標售,標售日期如在準則發布之後者,不予核發漁
業執照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4.17.(79)農漁字第9114728A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4月17日
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農漁字第八0四0三六七A號令發布之「台灣地區漁船漁業證照核發
及管理準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從事走私等不法行為,經法院、海關沒收或沒入後拍
賣者,不予核發漁業執照」,即以指定之日期為認定之依據。本案來函稱該項漁船經海關沒
入後,標售日期係在上開準則發布日期之後(78.12.08通信標售),自不得再核發漁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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