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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建請農會正會員之眷屬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時不受「辦理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 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條之規定限制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4.21.(79)農輔字第9114803A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4月21日
    鑑於農民健康保險係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為對象,因此,為便於認定申請人係自力從事農業
    生產,乃比照貴部頒行「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之規定,要求申請人所有
    、承租或接受委託經營之農地,其座落地點應與其住所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或交
    通距離不超過十五公里。其以自耕農或佃農配偶身份申請者,亦應比照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九年八月廿九日農輔字第九0六0四三二A號函,將「在同一或毗
    鄰鄉鎮市區或交通距離不超過十五公里」修正為「同一縣市或不同縣市毗鄰鄉(鎮、市、區
    )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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