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釋建請農會正會員之眷屬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時不受「辦理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
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條之規定限制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4.21.(79)農輔字第9114803A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4月21日
鑑於農民健康保險係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為對象,因此,為便於認定申請人係自力從事農業
生產,乃比照貴部頒行「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之規定,要求申請人所有
、承租或接受委託經營之農地,其座落地點應與其住所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或交
通距離不超過十五公里。其以自耕農或佃農配偶身份申請者,亦應比照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九年八月廿九日農輔字第九0六0四三二A號函,將「在同一或毗
鄰鄉鎮市區或交通距離不超過十五公里」修正為「同一縣市或不同縣市毗鄰鄉(鎮、市、區
)範圍內」)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