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申請人以其共有土地所有權狀之持分面積申請參加農保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4.23.(79)農輔字第9115372A號發文日期:民國79年4月23日 本案申請人如確係以其共有土地從事農業生產,得以其應有部分面積合於「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目之規定為申請加保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