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台北縣政府請釋有關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案件授權鄉鎮市區公所核辦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4.24.(79)農企字第9115392A號發文日期:民國79年4月24日 查農業動力用電證明之核發,依現行規定雖為「縣市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但主管機關基於分層負責得指定所屬單位或附屬機關辦理,亦得委由轄區內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故本案於法尚無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