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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有關依據礦場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土地開挖、採取及堆積土石等礦場緊急安全處理
措施,涉及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部分,應有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之適用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6.02.04. (86) 農林字第86103078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2月4日 釋有關依據礦場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土地開挖、採取及堆積土石等礦場緊急安全處理
措施,涉及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部分,應有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之適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