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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有關依據礦場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土地開挖、採取及堆積土石等礦場緊急安全處理 措施,涉及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部分,應有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之適用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6.02.04. (86) 農林字第86103078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2月4日
    釋有關依據礦場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土地開挖、採取及堆積土石等礦場緊急安全處理
    措施,涉及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部分,應有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之適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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