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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有關依據礦場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土地開挖、採取及堆積土石等礦場緊急安全處理
措施,涉及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部分,應有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之適用。惟遇為搶救緊急危難,得先依礦場安全法等相關法規處理,並於事後再補擬
水土保持計畫送核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6.04.03. (86) 農林字第86113603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4月3日
釋有關依據礦場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土地開挖、採取及堆積土石等礦場緊急安全處理
措施,涉及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部分,應有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之適用。惟遇為搶救緊急危難,得先依礦場安全法等相關法規處理,並於事後再補擬
水土保持計畫送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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