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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九九峰自然保留區」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9.05.22. (89) 農林字第890030495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5月22日
主旨:公告「九九峰自然保留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九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
公告事項:
一、名稱:九九峰自然保留區。
二、主要保護對象:地震崩塌斷崖特殊地景。
三、面積:一、一九八‧四四六六公頃。
四、位置:國有林埔里事業區第八林班三0、三一小班,第九林班一六-一九小班,第十
林班二六、二七、三0、三一、三四、三五小班,第一一林班一七-二0、二三、二
六-三0、三二、三三小班,第一二林班一五-二0小班,第一三林班一、二小班,
第一五林班一-三、一三-一八小班,第一六林班一、二、五-七小班,第一七林班
一、二小班,第一八林班五-七小班,第一九林班五、一一、一二小班,第二0林班
二二小班。
五、主管及管理機關: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六、注意事項:
(一)生態保育區與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五十二條)。
(二)自然文化景觀所在地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自然文化景觀
主管機關之意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三)改變或破壞自然文化景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五條第六條)。七、「九九峰自然保留區」範圍圖,
自公告日起分別張貼本會、本會林務局、本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公告欄公開
展示三十日。保留區範圍詳細林區地形圖存放本會林務局,以供民眾查閱。
九九峰自然保留區範圍表
(台中縣部分)
九九峰自然保留區範圍表
(南投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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