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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本市既成道路得否設置公車站牌及候車亭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9.09.北市法一字第094316454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9月9日
    主旨:有關來函所詢本市既成道路得否設置公車站牌及候車亭乙案,本會研究意見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9月2日北市交二字第09433803200號函。
     二、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00號解釋意旨:「......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
       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使用目的即在提供公眾通行之用,主管機關得依
       法加以使用。
     三、又既成道路如果屬於市區道路條例第 2條所稱市區道路的範圍,也一併受該條例的規
       範,主管機關得於既成道路上從事改善養護工作,並得設置路燈、號誌、擋土牆、停
       車場等市區道路附屬工程。今貴局擬於既成道路上設置公車站牌及候車亭,與既成道
       路提供公眾通行之目的相符,應可視為市區道路附屬工程之改善養護,故應在法規許
       可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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