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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會常務理、監事會議決議之效力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8.1.6. (78)台內社字第666410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月6日 「理、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工業團體法第三十一條暨公會章
程均定有明文。依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監事會所為決議
事項非提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不生效力。公會未能定期舉行理、監事會,應檢討改進,
嗣後應依規定定期舉行會議並將會議紀錄報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