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公會常務理、監事會議決議之效力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8.1.6. (78)台內社字第666410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月6日
    「理、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工業團體法第三十一條暨公會章
    程均定有明文。依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監事會所為決議
    事項非提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不生效力。公會未能定期舉行理、監事會,應檢討改進,
    嗣後應依規定定期舉行會議並將會議紀錄報部備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