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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工業同業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暫緩發給會員廠會員證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8.1.11.(78)台內社字第669258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月11日
    按「工業同業公會對所屬工廠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定有明文。是凡具會員身分者,同業公會即應發給會員證。其會員既未經註銷會籍或受停權
    處分,自仍應依規定發給其會員證與投標比價證明書,以符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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