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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業同業公會辦事處之設立與組織簡則修正程序有關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8.3.9. (78)台內社字第682848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3月9日
    查依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設立辦事處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後行之」,公會辦事處之設立如由理事會通過後辦理,於法不合。又如辦事處組織簡則已明
    定其修正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者,自應依該規定程序辦理。另辦事
    處係屬公會內部組織,其人事與財務應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與工商團體財務處
    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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