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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颱風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得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規申請查驗 發文機關: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花蓮縣政府 96.10.12. 府農林字第096014328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主旨:公告「聖帕颱風」及「柯羅莎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
       外,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查驗放行,但需
       接受各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依據:森林法第 15條第 5項暨「漂流木處理作業手冊
       」規定。
    公告事項:
     一、撿拾區域:國有林區域外本縣轄區內中央管河川、縣管河川及海灘(岸)。
     二、撿拾對象:限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得撿拾清理。
     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96年10月12日起至96年11月12日止(每日上午 8時至下午 6
       時)。
     四、注意事項:
      (一)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限以撿拾枝梢材、殘材等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限。撿拾時
         ,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屬針葉樹一級木或闊葉樹一
         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
         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
      (二)撿拾清理河川行水區內之漂流木時,如有使用機具搬運、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
         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須運輸便道,應依水利法
         第七十八條之一及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
         申請許可(中央管河川向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縣管河川向本府工務局申請
         ):
         ,經許可後始可為之。未經許可於河川區域內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
         形態,則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請
         撿拾民眾自行負責自身安全問題。
      (三)本次公告開放河川自由撿拾區域範圍不包括國有林班地範圍。附件:
         花蓮縣轄區內河川管轄及林務局花蓮林區各站管轄(不可撿拾之界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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