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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臺北縣準用「獸醫師法」第48條第 1項第 2款關於直 轄市之規定,自96年 5月25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12.26. 農糧字第096147358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獸醫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直轄市
    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12.26. 農糧字第0九六一四七三五八九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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