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臺北縣準用「獸醫師法」第48條第 1項第 2款關於直
轄市之規定,自96年 5月25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12.26. 農糧字第096147358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獸醫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直轄市
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12.26. 農糧字第0九六一四七三五八九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