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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便道」如涉及山坡地修建道路行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 土保持申報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4.15. 農授水保字第0981849743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15日
    主旨:貴公所為標售國姓鄉乾溝村 8鄰水橋上下游緊急處裡等 3件工程堆置土石,擬使用國
       姓鄉乾溝村一鄰橋下游野溪河川,供作土石標售之運輸用便道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1.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該局南投分局98年 4月 6日水保投治字第0981942902號函
       辦理,併貴公所98年 2月26日國鄉工字第0980002331號函。經查案附書件,係申請河
       川一般使用許可,屬水利法第78條、第78條之 1及河川管理辦法之範疇,應由水利主
       管機關認處。
     2.旨揭「便道」如涉及山坡地修建道路行為,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
      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並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7條
      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請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審核。
     3.檢還原申請書件乙式 3份。
    正本:南投縣國姓鄉公所
    副本:交通部、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臺北
       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
       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
       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高雄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南分局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臺中
       分局、南投分局、臺南分局、南投分局、臺東分局、本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保育
       治理組、監測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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