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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保局建請在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發布前,有關補正案件及保險效力開始與停止,擬 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8.9.15.台內社字第731722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9月15日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之意旨,投保單位為農民辦理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其保險效
    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零時起算;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投保單位所送之加、退保申請保,除姓名未填者不予受理外,至於其他事項不完備者,保險
    人應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投保單位未如
    期補正者,對於保險人依本條例所為之給付,自應為通知當日起至實際通知送達保險人當日
    之前一日止,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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