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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整體經濟發展及民生用水安定之政策考量,公告苗栗地區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中港溪
灌區99年第 1期稻作停灌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02.09. 農水字第09900302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9日
主旨:公告苗栗地區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中港溪灌區99年第 1期稻作停灌事宜。
依據:基於整體經濟發展及民生用水安定之政策考量,依據水利法第19條及本(99)年 1月
25日「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第 2次工作會議暨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99年旱災緊急應變小組」第 2次工作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停灌範圍:(詳如附表)。
中港溪流域: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中港溪灌區。
二、停灌範圍內補償原則如下:
(一)補償對象:停灌範圍內水利會會員。
(二)停灌範圍內補償標準:
1.不種稻作且未種植其他作物但種植綠肥者,每公頃補償 8萬元。
2.不種稻作且未種植其他作物者,每公頃補償 7萬 3,000元。
3.不種稻作而轉種植其它作物或種植長期作物或由水利會供水養殖之會員者,每
公頃補償 3萬 4,000元。
4.已育秧苗依現地查核覈實發給每箱30元,每公頃以250 箱為上限(依實計算)
,每公頃最高補償 7,500元。
5.減育秧苗救助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水稻育苗中心受停灌損害救助作業要
點」救助基準。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償:
1.廢耕者。
2.停灌區內種植水稻者。但得依規定辦理稻穀保價收購。
三、公告停灌地區,不得要求供水灌溉。
四、停灌區內水利會會員應自 99年 3月 1日起至 3月31日止(例假日照常受理),持(
1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2 )印章(3 )各該筆耕地最新所有權狀或最近 3 個月內
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使用權文件(現耕人非耕地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例如:耕作協
議書或三七五租約等)(4 )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逕向苗栗農田水利會及所屬
工作站辦理申請補償,逾期不予受理。
五、現地查核時間:自99年 4月16日起至 5月15日止。
六、補償費經查核後據實發給。
附表:
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中港溪灌區99年第 1期稻作停灌地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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