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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自 100.01.01起桃園縣依據地方制度法準用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7條及第17條等關於直轄 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01.18. 農授林務字第100172009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18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七條及第十七條關於直
    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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