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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定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
之認定原則:
一、單筆或數筆相毗鄰造林地面積合計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2.06.04. 農林務字第102174156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6月4日
核釋「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定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
之認定原則:
一、單筆或數筆相毗鄰造林地面積合計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二、前款造林地間隔有下列道路或設施,於扣除該道路或設施面積後,仍達零點一公頃以
上:
(一)依「公路法」所稱之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
(二)依「市區道路條例」所稱之市區道路。
(三)其他道路。
(四)灌溉及排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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