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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 5月 2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117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03.20. 農授水保字第104186132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3月20日
    主旨:本會95年 5月 2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117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4年 2月13日召開 104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1次會議討
       論事項第 3案「山坡地農牧用地經同意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決議辦理。(本會 104
       年 2月26日農授水保字第1041861265號函送會議紀錄諒達)
     二、查旨揭函原係就當時水土保持法修正條文草案(94年陳報行政院版)內容揭櫫「應實
       施水土保持範圍」與水利法所定「水道」範圍產生重疊,針對水道內之採取土石行為
       於水利法已有管理機制,說明水土保持法修法完成後,水道內之開發利用行為宜由水
       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管理,合先敘明。
     三、惟前開水土保持法修正條文草案並未完成立法,嗣後本會重新檢討水土保持法修正條
       文草案內容,並陳報行政院於 102年 6月21日轉立法院審議,其修正內容與94年陳報
       行政院者已異,故前揭「水土保持法修法完成後,水道內之開發利用行為宜由水利主
       管機關依水利法管理」之意旨已失附麗。
    正本:交通部、經濟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
       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本會水土保持局(監測管
       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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