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之福利社 發文機關:前社會部發文字號:前社會部社工人字第19947號代電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凡政府機關職業團體、自由職業團體及宗教、慈善、文化等普通團體,為一般職工服務設立之福利社,均可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至為會員設立者自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