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僱長期擔任量米工作者係職業工人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三四年院解字第3053號解釋發文日期:民國7年1月1日 甲、乙、丙、丁,被僱為米行夥友,長期擔任量米工作,自係職業工人;至應否加入其所從事之同一職業之工會當以是否合於工會法所定資格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