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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被僱長期擔任量米工作者係職業工人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三四年院解字第3053號解釋
    發文日期:民國7年1月1日
    甲、乙、丙、丁,被僱為米行夥友,長期擔任量米工作,自係職業工人;至應否加入其所從
    事之同一職業之工會當以是否合於工會法所定資格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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