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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漁業人所僱用工人得組織工會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二九年院字第2059號解釋
    發文日期:民國11年1月1日
    漁業人所僱用之工人,既係受僱於漁業人而從事於捕魚工作,既屬職業工人之一種,仍應許
    其依工會法組織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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