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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合作社不得加入工會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二九年院字第2089號解釋
    發文日期:民國11年1月1日
    工會係由工人組織之團體,工會法規定甚明,殊無令合作社加入工會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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