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銀行搬運工人應准加入當地同一職業之工會 發文機關:前社會部發文字號:前社會部34.12.11. 組二字第116656號代電發文日期:民國34年12月11日 查省銀行亦係營利為目的,其所僱用之搬運工人與一般搬運工人以勞力獲取代價同,應准加入當地同一職業之工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