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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魚傭工得組織工會
發文機關:前社會部
發文字號:前社會部35.10.9.京組二字第10128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35年10月9日
查受僱於漁業人而為捕漁之工人係屬職業工人之一種,不得參加組織漁會,惟得依工會法組
織職業工會,前經司法院以院字第九00號明文解釋有案。來電所稱在漁船中擁任行駛船隻
、裝貨、炊飯之傭工,雖非直接從事捕魚工作,惟據電稱係以勞工身分受僱於漁業人,協同
進行捕魚工作,自亦可認為捕魚職業工人之一種,應參加或組織漁業職業工會。至魚行主體
人入會問題,如其行店合於魚會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稱之行店 (即係依漁會法之規定得為
漁會會員之行店而言,如營水產之製造、運輸、保管各業者所設之行店是) ,仍應依照漁
會法之規定加入漁會為會員,不得另組漁行公會。如僅係代客買賣魚類之行店,既非漁業法
第一條所定意義之漁業人,又非以水產之製造、運輸、保管為營業,自不得為漁會會員,應
依法另組魚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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