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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三輪車職業工會與三輪車同業公會會員資格疑義
發文機關:前社會部
發文字號:前社會部36.8.8. 京組二字第38139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36年8月8日 一、本身無三輪車之三輪車夫及本身置有三輪車之三輪車夫提供自身勞力以獲取生活費者
,均應加入該業工會。
二、本身並無提供勞力而僅將三輪車出租他人者,應由該業同業公會予以登記,不得加入
工會為會員。
三、三輪車夫置有二部或二部以上三輪車,以一部提供其自身勞力而無公司、行號之設置
,並將餘車出租他人獲利者,得加入工會;仍應由該業同業公會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