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縣工會會員在乙縣臨時工作毌庸加入乙縣工會 發文機關:社會部發文字號:社會部37.3.9. 組二字第6350號代電發文日期:民國37年3月9日 查甲縣工會會員往乙縣臨時工作,工畢仍返甲縣者,須向乙縣工會登記,毌庸加入乙縣工會為會員,對乙縣工會無須再繳納會費;但關於乙縣工會之章程、決議案等仍有遵守之義務。如非臨時性質,應飭退出甲縣工會,加入乙縣工會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