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總工會理監事之選任 發文機關:社會部發文字號:社會部38.1.22.組字第1571號代電發文日期:民國38年1月22日 查縣、市總工會理、監事應由各業工會全體會員中選任之,故其代表人數之多寡與縣、市總工會理、監事之名額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