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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依法可不辦戶籍登記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39未虞府綱丁字第59214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39年1月1日
    查戶籍法第二十條(現修正為第二十二條)規定:「出生及發現棄兒應為出生登記」,所謂
    出生,應為胎兒脫離母體而能獨立呼吸者。胎兒脫離母體暨不能獨立呼吸,應謂之死產,又
    死產因與人口變動無直接關係,可不辦死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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