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依法可不辦戶籍登記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39未虞府綱丁字第59214號代電發文日期:民國39年1月1日 查戶籍法第二十條(現修正為第二十二條)規定:「出生及發現棄兒應為出生登記」,所謂出生,應為胎兒脫離母體而能獨立呼吸者。胎兒脫離母體暨不能獨立呼吸,應謂之死產,又死產因與人口變動無直接關係,可不辦死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