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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雇用三個月以上之臨時工應享受福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39.4.22.台內勞字第1152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39年4月22日
    查工廠僱用臨時工人僱用期間如超過三個月者應列為長工,與工廠一般工人相同享受廠內福
    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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