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三個月以上之臨時工應享受福利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39.4.22.台內勞字第1152號代電發文日期:民國39年4月22日 查工廠僱用臨時工人僱用期間如超過三個月者應列為長工,與工廠一般工人相同享受廠內福利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