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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職工福利委員會代表之產生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3.12.23. 台內勞字第613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3年12月23日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依法不加入工會之職員代表應由此類人員共
    同推選,又第三款工會代表之產生、應由理事會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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