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工人參加所屬工會之會議得請公假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44.01.03. 台內勞字第7568號代電發文日期:民國44年1月3日 查工廠工人參加所屬工會召集之各種會議為應盡之義務。該項會議如為工會或分會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工人於工作時間內離廠前往參加,自得向廠主請給公假,如為支部小組會議,以利用工餘舉行為原則,如必須於工作時間內舉行者,亦得同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