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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增資時不必提撥福利金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44.2.8. 臺內字第077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4年2月8日
一、該省政府四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社一字第一一0三0號函呈請通飭國營及國省合營
事業單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 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福利事業一案。
二、經交據內政、財政、經濟、交通等部及本院主計處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該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就資本總額提撥福利金一項,因目前國營及國省合營事業均
係舊有單位非新創。自不必按資本額提撥福利金。
(二)該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各公營事業可依法辦理。
(三)該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由各營業事業單位員工福利委員會自行辦理。
(四)該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指之下腳,各事業單位應呈由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提列以
杜流弊。
(五)原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係規定創立時按資本額提撥福利金,增資時自不必提撥 (
此點可由內政部另行邀集有關機關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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