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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工會理監事及常務理監事之罷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4.05.30. 台內勞字第6514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4年5月30日
    關於工會理事、監事如有違法或失職情事、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向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申請
    罷免提案詳列罷免理由,並具正、副兩本,理事會或監事會應即將該項副本通知被罷免人,
    於送達後一週內提出答辯書,然後一併向會員大會提出討論。依照工會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開會及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得予以罷免之。遺缺由候補理事、
    監事遞補,並報主管官署備案,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為限;但如有多數理事
    、監事違法或失職時,應報請主管官署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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