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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職工福利社職員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4.6.21.台內勞字第71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4年6月21日
    查為保持職工福利委員之超然立場、切實執行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所規定各項任
    務起見,現任委員不得派兼福利社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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