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職工福利社職員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44.6.21.台內勞字第71003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4年6月21日 查為保持職工福利委員之超然立場、切實執行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所規定各項任務起見,現任委員不得派兼福利社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