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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各業工會拒不加入縣市總工會如何處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4.9.22.內勞字第183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44年9月22日
    縣、市以下各業工會如不加入各該縣、市總工會經勸告無效,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限
    期加入。警告無效時,可報主管官署通知遵照;必要時主管官署得參照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
    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其他有級數之人民團體可依照上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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