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種繁殖場餘麻皮及不能留種產品,可作為「下腳」處理外,其副產品不得視同「下腳」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44.10.13. 台內勞字第73686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4年10月13日 種苗繁殖場除採種所殘餘之麻皮,劣質青豆夾,蠶豆及不能留種產品,可作為「下腳」處理外,其副產品不得視同「下腳」。